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布的通知,目前可以申請電子煙生產許可證的適格主體只能是過渡期之前的既存主體,也就是在2021年11月10日《決定》發布前已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并如實完成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信息申報的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含產品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企業等)、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
電子煙生產許可證的經營范圍分為三類:電子煙產品(工廠和品牌)類、霧化物(煙油)類、電子煙用煙堿(尼古丁)類。
工廠和品牌申請的是電子煙產品類生產許可證,煙油類企業申請霧化物類生產許可證,尼古丁類企業申請電子煙用煙堿生產許可證。
在這三類生產許可證業務范圍內,可以同時選內銷和出口,產品類型方面也可以同時選,比如煙彈、煙具和組合一起選都可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
1.申請主體資格方面:
(1)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2)未領取營業執照的;
(3)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4)報送信息存在虛報材料等不誠信行為未滿一年的;
(5)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6)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7)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8)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電子煙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的;
(9)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電子煙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10)曾因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或通過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11)因銷售非法生產的電子煙或不按要求在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交易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12)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

2.經營場所方面:
(1)經營場所不固定的;
(2)經營場所與自然人的住所不相獨立的;
(3)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電子煙的;
(4)經營場所位于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和幼兒園周圍;
(5)位于黨政機關、醫院內部的;
(6)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仍在有效期內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在同一經營場所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7)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電子煙的經營場所。
3.經營模式方面:
(1)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電子煙的;
(2)通過互聯網銷售電子煙的;
(3)主營業務與電子煙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
(4)排他性經營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