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總署106號公告:海關高級認證標準
2022年11月1日,海關總署外網正式發布了2022年海關總署第106號公告(《關于公布《海關高級認證企業標準》的公告),新的公告與上一版本對外公告日期僅相去一年。而本次公告出臺較快、變化較大,或許給了眾多海關高級認證企業,或者擬申請高級認證企業,以及正在面臨認證或認證中的高級認證企業帶來不小的疑惑或沖擊。
那么本次調整,我們從宏觀層面具體怎么來看待呢?
一、認證指標項的總量變化
對于認證標準的調整,大家看到標準后,第一感會是認證標準數目的調整,這里概括說明如下:
1、認證的總條目數大幅減少。
認證指標項由原先的“五大類32個指標項”變更為“四大類16個指標項”,大家的第一感覺會是認證標準條目大幅縮減、要求降低,其實不然,本次調整從細化條目上確實進行了較大幅度的整合和優化,并進行了部分刪減,但也進行了適當的增加,也即“有增有減+整合優化”。因此部分內容仍整合在其他條目中,通過合并和語言表述優化后予以體現,故并非認證指標要求大幅降低。
條目在幾個大類中的指標變化列表如下:
2、指標權重發生變化。
內部控制標準的比例大幅下降,由原來的11個指標項調整為4個指標項;相對貿易全標準由原來的9個指標項調整為6個指標項的調整來說,本次調整,對于內部控制的
偏重度顯得降低,而更多體現貿易安全標準的要求,該調整也與本次調整更多接軌SAFE的一些要求相關聯。
二、“通用標準與單項標準的整合”變化及影響
本次標準調整中,綜合對照通用標準和單項標準的先后版本來看,其中主要變化點存在如下狀況:
狀況1:通用標準實際的認證考核內容增加,將較多原來的單項標準中的內容合并到通用標準中,其中主要是將原來的進出口收發貨人單項標準整合合并到了通用標準中,該調整筆者也非常贊同,從查看上要方便較多。
狀況2:單項標準的內容整合后,大幅刪減及整合到通用標準中。其中保留的各個業務類型的一些特定管理要求,從認證準備角度,更加明確。而且對報關企業、運輸企業的管理要求等也適當進行了簡化。
三、“認證通過機制”的變化、對企業的利弊影響
細看本次公告的“《海關高級認證企業標準》說明”,對于其中通過認證的標準要求,變更為:同時滿足3 個條件:①所有認證結果選項均沒有不達標情形;②通用標準基本達標不超過3項;③單項標準基本達標不超過3項。
相對于之前的標準,大家須注意一個變化,之前的標準滿足3個條件:①沒有不達標(-2分);②內部控制、貿易安全兩類標準中基本達標(-1分)不超過3項;③認證標準總分在95分(含本數)以上,即基本達標(-1分)總體不能超過5個。
而這其中的核心變化點:原認證標準通過要求是按總分記錄,并看“內部控制和貿易安全類別”中的基本達標情況;而新的認證標準通過要求是看“通用標準和單項標準”中的基本達標情況。
對此,從企業認證準備角度來看,實際難度“有所變高”,主要原因體現在“通用標準”是由原先的28個指標項整合而成,并綜合了較多“原單項標準”的內容,現要求不能超過3個基本達標項,意味著企業在該16個指標項,特別是10個重點指標項,不能較多存在基本達標情形。
四、“重點條款”的局部變化、對企業的影響建議
對于部分關鍵條款從原先的通用標準和單項標準的合并版來對照看,本次調整后的局部變化主要如下:
局部變化(一):“進出口活動條款”被刪減
對于進出口活動條款,原標準中對于涉及到進出口業務的相關流程制度的建立,在本次標準調整中均未體現。
建議:對于該標準的變化是否意味著企業后續做認證就不需要建立進出口相關的流程控制制度呢?對此,從進出口單證控制角度,筆者認為還是有必要的。
局部變化(二):“準入控制條款”被刪減
對于準入控制條款,原標準中對于進出口涉及各類安全準入控制要求,包括相關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出口、涉及到相關管制認證要求等均納入其中。但新標準中,將該條款予以刪除,僅保留“禁止類產品合規審查”,相對來說,從標準來看要求降低了。
建議:對于其他涉及準入控制要求的,在單證控制環節做好相關涉及到的申報隨附證件等核實確認工作。
局部變化(三):“信息系統”的具體要求被刪減
對于信息系統,原要求中較為明確的是實現“可記錄、可追溯、可查詢、可分析、可預警”的“五可功能”,在新標準中已刪減該標準,體現系統實現流程追溯和檢索功能,相對在功能方面要求降低了一些。
建議:對此,對于高級認證的企業,信息系統依然要求,但功能實現上可以不再強調預警等強化功能。
局部變化(四):“財務指標”再次降低要求
對于“財務狀況”由原來的“無連續3年資產負債率超過95%情形”再次下調到“無連續5年資產負債率超過95%情形。”
局部變化(五):“守法標準”再次降低要求
對于“守法標準”中原來企業守法的部分要求“上年度以及本年度1月至上月沒有超過法定繳款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予以刪除。
局部變化(六):“貨物物品安全”的范圍要求增加
對于貨物安全中的“集裝箱”范圍予以擴大到“海運集裝箱、空運集裝器及其他用于裝運進出口貨物的可移動裝置和廂式貨車”。
建議:對此,將集裝箱的范圍擴大,因此實施七點檢查法的范圍相應擴大,實際操作時的執行范圍和記錄適當增多。
局部變化(七):“培訓管理”進行了整合
對于海關業務培訓、信息安全培訓、危機管理培訓、貿易安全培訓全部整合到貿易安全標準中。
建議:對此,一方面從培訓管理角度便于集中,同時也需要注意該部分涵蓋原先的幾項培訓,各類培訓需要兼顧到。
五、值得“注意”的地方
對于新版本的標準,變化之大,消減了部分之前版本的弊端(如:原先的守法標準中的題”;申報規范、傳輸規范等)。但本標準中,仍然有需要我們予以注意的地方。
其一、對于“通用標準”中“遵守法律法規”中規定了1年內的違規違法要求(如單次違規處罰不能超過5萬等),但在“單項標準”中對于“代理報關業務”又規定了另外的為規范違法要求(如單次違規處罰不能超過1萬等),需要予以注意。
其二、進出口活動在規定上被刪減,但該部分是企業進行內部控制的一項基礎,因此,實際操作時,對于“建立并執行進出口業務涉及各類監管方式的規范作業管控制度或流程”認為還是有必要的。
其三、“海關業務和貿易安全培訓”指標合并到了貿易安全標準中,從管理操作上便捷一些,對理解上會存在偏差,該指標項部門與內部控制的進出口控制息息相關,原標準予以區分從理解上更容易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