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績效標準
3.透明度
原則:實體應按國際公認的報告標準具有透明度。
3.1可持續發展報告。實體應該公開披露
a.其對環境、社會和經濟影響的治理方法。
b.其對環境、社會和經濟的實質性影響。
適用:
本準則適用于所有設施
3.2違規及責任。實體應每年公開披露由于違反適用法律而受到的實質性罰款、判決、處罰及非罰金處罰等方面的信息。
適用:
本準則適用于所有設施
3.3給政府的付款
a.實體應以自身名義僅依照法律或合同要求向政府,包括政黨付款或已經付款。
b.應按照現有審計和保證體系公開披露他們向政府的付款。
c.每年公開披露直接或通過中間人提供的財務和實物政治捐助的價值和受益人,或在現有審計和保證制度的基礎上公開披露。
適用:
本準則適用于所有設施
3.4利益相關方投訴、申訴及信息要求。實體應:
a.建立并實施投訴解決機制,并具有:
i.合法性
ii.無障礙性
iii.可預測性
iv.公平性
v.透明度
vi.權利兼容性
vii.有持續了解的來源
viii.基于參與和對話
ix.足以處置受影響人群和組織關于公司運營的投訴、申訴和信息要求。
b.向受影響人群和組織分享投訴解決機制。
c.至少每五年對投訴解決機制進行一次復審。
d.在企業發生任何變動并導致實質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變化后,審查投訴解決機制。
e.在出現控制缺陷跡象時,要對投訴解決機制進行審查。
f.公開披露最新版本的投訴解決機制。
適用:
本準則適用于所有設施

3.4利益相關方投訴、申訴及信息要求。實體應:
a.建立并實施投訴解決機制,并具有:
i.合法性
ii.無障礙性
iii.可預測性
iv.公平性
v.透明度
vi.權利兼容性
vii.有持續了解的來源
viii.基于參與和對話
ix.足以處置受影響人群和組織關于公司運營的投訴、申訴和信息要求。
b.向受影響人群和組織分享投訴解決機制。
c.至少每五年對投訴解決機制進行一次復審。
d.在企業發生任何變動并導致實質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變化后,審查投訴解決機制。
e.在出現控制缺陷跡象時,要對投訴解決機制進行審查。
f.公開披露最新版本的投訴解決機制。
適用:
本準則適用于所有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