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大氣污染物、水體污染物和固體廢物
原則:實體應將對人體健康和環境有不利影響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和水體污染物排放降到最低,并根據廢物減緩層級管理廢物。
6.1大氣污染物排放。實體應:
a.每年量化和公開披露其活動向大氣的實質性排放,并在可能的情況下量化和公開披露
其影響范圍內的實質性排放。
b.實施大氣污染物減排計劃,最大限度地減少向大氣中排放污染物及其不利影響。
c.至少每五年對減排計劃進行一次復審。
d.在出現任何超過內部或外部規定的排放限值后,對計劃進行審查。
e.在企業發生任何變動,導致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實質性風險發生變化時,對計劃進行審查。
f.公開披露最新版本的計劃
適用:
本準則適用于所有設施
6.2水污染物排放。實體應:
a.每年量化和公開披露其活動向水體的實質性污染物排放,并在可能的情況下量化和公
開披露其影響范圍內的實質性排放。
b.實施水污染物減排計劃,最大限度地減少向水體中排放污染物及其不利影響。
c.至少每五年對減排計劃進行一次復審。
d.在出現任何超過內部或外部規定的排放限值后,對計劃進行審查。
e.在企業發生任何變動,導致水染物排放的實質性風險發生變化時,對計劃進行審查。
f.在出現控制缺陷跡象時,要對計劃進行審查。
g.公開披露最新版本的計劃
適用:
本準則適用于所有設施
6.3泄漏和滲漏的評估與管理。實體應:
a.對其作業中可能發生泄漏和滲漏時污染空氣、水和/或土地的主要風險領域進行評估。
b.實施管理計劃(包括合規控制和監測計劃),以防止、檢測和補救泄漏和漏泄。
c.至少每五年對管理計劃進行復審。
d.在發生泄漏和滲漏后對計劃進行審查。
e.在企業發生任何變動,導致泄漏和滲漏的實質性風險發生變化時,對計劃進行審查。
f.在出現控制缺陷跡象時,要對計劃進行審查。
g.公開披露最新版本的管理計劃。
適用:
本準則適用于所有設施

6.4公開披露泄漏和滲漏。實體應:
a.在泄漏和滲漏事故發生后立即向受影響人群和組織披露實質性泄漏和滲漏的數量、類
型和潛在影響。
b.每年公開披露泄漏和滲漏的影響評估、根本原因以及采取的補救措施。
適用:
本準則適用于所有設施
6.5廢物的管理和報告。實體應:
a.每年量化并公開披露該實體從其活動中產生的危險和非危險廢物(一般廢物)的數量,并在可能的情況下,量化并公開披露其影響范圍內產生的危險和非危險廢物的數量以及相關的廢物處置方法。
b.評估(a)項所述廢物對人類福祉及環境的實質影響。
c.實施根據廢物減緩層級設計的廢物管理戰略。
適用:
本準則適用于所有設施
6.6鋁土礦殘渣(赤泥)。實體應:
a.不得向水生環境排放鋁土礦殘渣。
b.制訂消除鋁土礦殘渣濕排尾礦庫的時間表和路線圖,支持能實現鋁土礦殘渣貯存或鋁土礦殘渣再利用良好做法的技術。2020年后開始生產的任何氧化鋁精煉設施只能使用具有良好做法的技術進行鋁土礦殘渣貯存或再利用。
c.已經建設了鋁土礦殘渣尾礦庫,能有效預防鋁土礦殘渣和滲濾液向環境的排放和瀝出。
d.進行定期的核查和控制,包括由第三方進行的檢查,以確保鋁土礦殘渣/赤泥尾礦庫完好。
e.評估鋁土礦殘渣儲存區的排水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并緩解對環境造成的任何實際或潛在的不良影響。
f.控制并中和鋁土礦殘渣尾礦庫的水排放,以盡量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g.在氧化鋁廠關閉后,應對鋁土礦殘渣貯存區進行修復,使其達到能夠充分緩解未來環境污染風險的狀態。
適用:
本準則適用于氧化鋁精煉廠
6.7電解槽大修渣(SPL)。實體應:
a.儲存并管理好電解槽大修渣SPL(廢槽襯),以防止SPL和滲濾液向環境的排放。
b.優化炭素和耐火材料回收和循環利用的流程。
c.不能將未經處理的SPL填埋于可能導致產生潛在的環境負面影響的地方。
d.至少每年審查一次填埋處理過的SPL和/或儲存SPL的備選方案。
e.不向淡水和微咸水環境排放SPL。
f.不得向海洋環境排放SPL。
適用:
本準則適用于鋁冶煉廠
6.8鋁灰渣。從事鋁重熔/精煉和運營熔鑄車間的實體應該:
a.儲存和管理鋁灰渣,防止鋁灰渣和滲濾液向環境釋放。
b.通過鋁灰渣和殘渣(鹽渣和二次鋁灰)處理,最大限度地回收鋁。
c.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處理后的鋁殘渣。
d.每年至少審查一次鋁殘渣填埋的備選方案。
適用:
本準則適用于所有鋁重熔/精煉和熔鑄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