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利和工作條件
15一般就業條件
15.1成員應確保在雇傭開始前,以他們所理解的語言,以書面形式告知雇員有關工資、工作時間和其他雇傭條件的雇傭條款。
15.2成員不得通過使用僅限勞動合同、虛假的學徒計劃、過度的連續短期雇傭合同和/或分包或家政安排來避免履行對雇員的合法勞動和社會保障義務。
15.3成員應為所有員工保存適當的員工記錄,包括實際工資、工資支付以及工作時間的記錄,無論是全職、兼職還是季節性的。
16小時工作時間
16.1各成員應遵守有關工作時間的適用法律。正常工作周,不包括加班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16.2如因業務需要需要加班,成員應確保:
a.他們努力利用自愿制度進行加班工作。只有在適用法律或集體談判協議允許的、在第16次締約方會議規定的范圍內和雇傭合同中概述的范圍內,要求加班才可接受。
b.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應根據自愿制度,并在適用法律或集體談判協議規定的范圍內要求加班。如果員工不能離開工作場所或以任何方式被迫接受加班(通過虐待、解雇威脅或其他方式),則不允許強制加班。不加班的,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處罰、報復或處罰。
c.正常工作周或加班時間的總和不得超過60小時,除非適用法律或集體談判協議另有定義,或除非有特殊情況(如生產高峰、事故或緊急情況),將按照COP 16的指導方針進行評估。在任何情況下,各成員都應采取適當的保障措施,以保護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16.3成員應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勞工組織)第14號公約,連續7個工作日為所有員工提供至少一個休息日。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允許超過此限制的工作時間:
a.集體談判協議或適用的法律允許平均工作時間,包括適當的休息時間;或
b.在生產高峰期,只要較長的工作時間很少,自愿執行,并按法律或集體談判協議規定的適當保費水平進行補償,或不受兩者的管制,保費費率至少等于現行行業標準。
16.4會員應為員工提供所有法律規定的公共假期和假期,包括產假和親子關系、同情和帶薪年假。如不存在適用法律,應根據勞工組織第132號公約提供
三周的帶薪年假。對負有家庭責任的員工的特殊休假或工作時間安排應適用于所有員工,不論性別。
16.5成員應根據適用法律為所有員工提供工作日休息。如果沒有適用的法律,如果員工工作時間超過6小時,成員應至少提供一次合理時間的不間斷休息。
17報酬
17.1成員應根據適用的法定最低工資和相關的法定福利,或現行行業標準,向所有員工支付正常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按績效標準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正常工作周的法定最低工資。成員應確保給予所有雇員提供同等價值工作的工資,以評估和糾正歧視任何類別工人的潛在工資差距。
17.2成員應按至少等于適用法律或集體談判協議要求的費率補償加班費,或不受雙方監管的,保險費率至少等于現行行業標準。
17.3成員應依法向員工支付工資,包括:
a.定期的和預定的,而不是延遲的或延遲的。
b.通過銀行轉移到員工控制的賬戶,或以方便員工的方式和地點的現金或支票形式。
c.伴有工資單,在適用的情況下詳細說明工資率、福利和扣減,格式是員工很容易理解。
d.如果使用職業介紹所,成員應有確保公平薪酬和工作場所標準的制度,并確保雇員有效領取工資,包括移民、合同、臨時和臨時工資雇工
17.4成員只能在以下情況下扣除工資:
a.遵守法律,如果適用,則由集體談判協議管轄。
b.根據明確傳達給員工的書面正當程序進行確定和計算。
c.不要導致員工的工資低于最低工資。
17.5成員不得為紀律目的而進行扣減。
17.6.會員不得強迫員工從自己的業務或設施中購買供應品或服務;沒有其他選擇的,會員不得為此收取過高的費用。
17.7提供工資預支或貸款的成員應確保利息和還款條款的透明性和公平性,且對雇員不具有欺騙性。
17.8成員應確保按照適用的法律向員工提供所有福利。

18騷擾、紀律、申訴程序和不報復
18.1禁止在工作場所進行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騷擾,包括但不限于體罰;嚴厲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性或身體騷擾;精神、身體、言語或性虐待;報復;脅迫;和恐嚇。工作場所設施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直接和間接騷擾。成員應確保雇員得到尊嚴和尊重,不對自己、家人或同事遭受騷擾或威脅。
18.2醫生、護士、保安人員、管理人員等關鍵人員應定期接受培訓,以識別基于性別的暴力跡象,并了解相關法律和組織政策。
18.3成員應明確、積極地溝通其紀律程序和有關適當的紀律程序和員工待遇的
18.4相關標準,并平等地適用于所有管理層和員工。
18.5成員應有明確、保密和公正的申訴程序和調查程序,并積極與所有員工溝通。
a.單獨或與其他工人合作的雇員可自由提出申訴,不受任何處罰或報復。
b.申訴程序的設計應能有效運作并及時達到結果。
c.應記錄員工提出的不滿、調查過程和結果。
d.選擇管理和評估申訴的個人應對情況敏感,并努力確保性別平衡。
成員應制定政策和管理體系,以符合COP2(政策和執行),以避免對個人提出投訴或參與申訴程序的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