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例童工
19.1成員不得從事或支持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中所定義的童工138和建議146,其中規定了以下最低工作年齡:
a.基本的最低工作年齡為15歲,使兒童能夠完成義務教育。
b.在義務教育提前結束的國家工作的成員
15歲可以開始成為RJC的會員資格,同時允許最低工作年齡為14歲(根據適用法律),但應過渡到最低工作年齡在第一個認證期結束時的15個。
19.2各成員不得從事或支持勞工組織第182號公約和建議第190號公約所界定的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其中包括:
a.危險的童工,因其性質或環境而有可能危及18歲以下人的健康、安全或道德
。如果適用法律允許,并得到COP23(健康和安全)下的風險評估和控制的支持,至少允許16歲的條件是有關兒童的健康、安全和道德得到充分保護
,且兒童已接受相關活動部門的適當具體指導或職業培訓。
b.一切形式的兒童奴隸制和類似于奴隸制的做法,包括債務奴役、販賣兒童、強迫童工和在武裝沖突中使用兒童。
19.3盡管第19.1條規定,如果在設施中發現童工,成員應制定有文件證明的童工補救程序,其中包括兒童持續福利的步驟,并考慮兒童家庭的經濟狀況。補救措施應包括:
a.立即撤回任何從事童工活動的兒童。
b.對于仍受義務教育法約束或上學的兒童,提供足夠的支助,使其能夠上學并繼續留在學校,直至完成義務教育。
c.對于仍未遵守義務教育法或上學的兒童,尋找替代收入產生和/或職業培訓機會。這可以包括體面的和被允許的工作。
d.對該成員避免童工的方法進行系統審查,以確定不符合項的根本原因,并實施控制,以避免任何復發。

20強迫勞動
20.1各成員不得從事或支持使用強迫勞工,包括勞工組織公約第29條所規定的保稅、契約或非自愿監獄勞動。
20.2成員應確保所有員工都是在自愿的情況下工作的。成員不得:
a.過度限制員工在工作場所或現場住房中的流動自由。
b.保留員工的個人文件的原始副本,如身份證件。
c.使用欺騙性的招聘做法和/或要求員工支付任何押金、設備預付款或(全部或部分)招聘費用,作為招聘過程的一部分。如發現員工已經支付了任何這些費用,則應予以報銷。
d.扣留雇員的工資、福利或財產的任何部分,以強迫雇員繼續工作。
e.防止員工在得到合理通知后或在適用法律規定后終止雇傭關系。
成員不得參與或支持人口販運或任何其他類型的欺騙性征聘和/或保稅勞動行為。成員應明確將這一要求告知與其工作的勞工招聘人員、機構和提供者,并應監測他們的關系,并補救締約方會議6.1(人權)中定義的可能發生的負面人權影響。
21.結社自由和集體自由談判
21.1成員應尊重員工在工人組織中自由交往的權利
他們的選擇,不受干擾或負面后果。成員應確保尋求成立或加入一個他們自己選擇的組織的雇員不受COP 18.1中所述的任何形式的騷擾(騷擾、紀律、申訴程序和非報復)。
21.2.成員應尊重員工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并應遵守集體談判協議,這些都存在。根據適用法律,成員應善意地參與任何集體談判過程。
21.3立法限制結社和集體談判的權利,成員不得阻撓適用法律所允許的替代手段。
22不歧視
22.1成員不得在雇用、繼續就業、薪酬、加班、獲得培訓、機會、專業發展、晉升、終止或退休方面實行或寬恕任何形式的歧視。這包括基于種族、膚色、民族、種姓、國籍、宗教、殘疾或基因信息、性別、性取向、工會成員、政治派別、婚姻狀況、父母或懷孕狀況、外貌、艾滋病毒狀況、年齡或任何其他與工作固有要求無關的個人特征的歧視。成員應確保所有“適合工作”的個人都得到平等的機會,不因與其工作能力無關的因素而受到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