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環境管理
24.1 各成員應建立環境管理制度。
24.2 成員應向所有相關員工提供有關環境風險和控制的培訓和信息。這些文件應以工人易于理解的格式和語言提供。
25 有害物質
25.1 成員應維護設施中的有害物質清單。在使用危險物質時,應可獲取安全數據表(或同等材料),并應明確且積極地告知與之一起工作的所有員工。
25.2 成員不得制造、貿易或使用受國際禁止限制的化學品和危險物質。任何受國際逐步淘汰影響的有害物質不得制造或交易,并應按照本規定逐步淘汰其使用。
25.3 在技術上可行和經濟上可行的情況下,成員應在其業務過程中使用有害物質的替代品。

26個廢物和排放
26.1成員應確定對產生的空氣、水和土地的重大廢物和排放根據COP24(環境管理)制定的業務流程。
26.2各成員應負責管理已識別的廢物和排放物。特別是它們應:
a.量化廢物和排放量,以管理和監測隨時間變化的趨勢,并推動環境績效的持續改善。
b.在適用的情況下,應用減少、再利用、回收和恢復的原則,以盡量減少對環境的影響,包括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提高能源效率。
c.按照適用的法律排放或處理廢物和排放物,或在不存在適用的法律的情況下,按照現行的國際標準處理廢物和排放物。
27利用自然資源
27.1根據第24次締約方會議(環境管理)所要求的方法,各成員應監測其業務中的能源和水的使用情況,并制定能源和水效率倡議。
27.2成員應確定其業務中使用的其他重要自然資源,并設法確保其有效利用。
27.3各成員應努力根據國家框架、目標和/或立法使用可再生能源。
27.4采礦部門的成員應:
a.實行強有力透明的水治理,包括政策、程序和明確的責任分配。
b.利用水的平衡來有效地管理設施中的水,并考慮到累積的影響。
c.根據COP 3的要求,公開報告公司的供水性能(報告)。
d.與利益攸關方合作,在集水區水平上實現負責任和可持續的用水